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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利”改革的核心在明晰产权
发布时间:2015-09-16     信息发布人:水利局管理员

     落实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核心是明晰工程产权,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晰后,应该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工程管护,配置管理设施,健全管护制度。水利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化这项改革的目标,是要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主要包括5个方面,即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管理体制;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管护模式;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监督机制。改革目标的时限设定为2020年。

  我国小型水利工程量多面广,大多是上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通过国家投资、农民投劳的形式修建而成,工程建成后交由乡镇、村组集体管理。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后,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与农田水利集体受益之间的矛盾逐步显现,大多数原来由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流于形式,存在产权不清、责任不明、有人建设、无人管理的现象。

  这次改革,范围是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7类: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防潮(洪)标准小于20年一遇的海堤及沿堤涵闸;最大过闸流量小于100立方米每秒的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以下的集中式和分散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库容1万立方米至500万立方米的淤地坝;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型水电站。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司长孙继昌表示,落实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核心是明晰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可归国家所有,也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他投资主体兴建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针对管护主体缺位、管护责任难以落实的现实问题,孙继昌表示,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晰后,应该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工程管护,落实工程日常运行管护主体,通过组建、委托、聘用等方式明确管理单位,配备管护人员,配置管理设施,健全管护制度。

  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受益范围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公益性特征,要保证工程的正常管理和维护,必须有稳定可靠的工程管护经费投入。孙继昌指出,按照“谁所有,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工程的经营收益和社会效益,多渠道落实管护经费,特别是要保障公益性工程管护经费投入,保证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正常进行。原则上,工程的管护经费应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补助。

  “各地小型水利工程类型、规模等存在很多差异,管理体制改革应在总体框架要求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不搞一刀切。”孙继昌说,要因地制宜探索工程管护模式,既要鼓励和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参与,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采取承包、租赁等社会化管理形式,也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担负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责任,积极探索和大力推广专业化的集中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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