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6号),决定对16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其中,决定废止《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1996年12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二次修正)。 同时,决定对《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予以修改,决定将第六条中的“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予以删除。第十八条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作出实施河道采砂许可的决定”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作出实施河道采砂许可的决定”。
该废止、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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