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河北省贯彻落实〈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正式印发,目前,省市县乡四级湖长体系全部调整到位,各级湖长职责进一步明确,建立健全了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实施湖长制纳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体系统筹推进,标志着河北省已全面建立湖长制。 在全省湖泊已经明确河长的基础上,河北省进一步完善了分级分区湖长体系。省级和有湖泊管理保护任务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沧州、衡水7个市设立的原各级总河长名称统一调整为总河湖长;原湖泊设立的河长名称统一调整为湖长,并按照分级分区、网格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湖长体系,确保湖泊管理范围内每一块区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雄安新区在明确行政区划后,也设立了党政双总河湖长和分级分区湖长。截至目前,全省35个湖泊共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181名,其中省级湖长2名、市级湖长8名、县级湖长63名、乡级湖长108名。明确湖泊最高层级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管理保护负总责,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管理保护工作。 同时,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工作制度体系,在出台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查、考核问责与激励和验收六项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全面落实河长制、推行湖长制工作需要,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河长制湖长制主要任务责任分工方案》,对26个责任部门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河北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制定印发《河北省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进一步完善了《河北省河(湖)长制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试行)》,并与省检察院合作构建协同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制,将湖长制纳入河长制工作体系统筹推进。 今年以来,各级河长湖长切实履行职责,累计巡河巡湖17万余人次,有效推动了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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