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新的收费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新标准规定: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的项目,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保持一致;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的项目(石油、天然气以外的),改原来的按吨计征为按每立方米计征,收费标准降幅达60%以上;取土、挖砂、排放废弃土石渣等的收费标准也较原标准大幅下降。这既有利于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新增水土流失,又能大幅降低企业负担。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出台后,为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联合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了两次专题调研,并征求了部分市、县及生产建设单位的意见,经多次论证后下发这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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