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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
发布时间:2015-10-14     信息发布人:水利局管理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保障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日前,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制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办法》明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评价范围包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市场主体。《办法》针对各类市场主体分别制定了信用评价标准。评价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市场行为和信用记录等五大项。每项又分别细化为若干指标,每项指标明确了具体的赋分原则和计算方法。

  《办法》规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由市场主体自愿参与,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评价机构组织评价委员会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公示、公告。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评价机构每年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按照评价程序全面复评,重新核定其评价等级。凡是发生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围标、串标;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6类严重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其信用等级一律为CCC级,并且3年内不得申请升级。

  《办法》指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目前,我国信用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信用评价的等级、标准、程序差异大,评价结果难以应用,加之受评价收费等因素影响,信用评价难以保证公平公正。统一组织信用评价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是创新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方式、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清除市场壁垒,有利于减轻企业多头评价的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利于提高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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