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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水利局关于涉企行政检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23     信息发布人:水利局管理员

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省市关于涉企行政检查  系列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水利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不断优化水利领域营商环境,现将我局水利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相关工作做以明确。

一、检查主体。行政检查的主体是保定市水利局,各科室应“保定市水利局”名义印发通知、开展检查,不得以内设科室、各类专班、局属单位名义组织行政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执有效行政执法证,本科室执法人员不足时按《保定市水利局关于局机关在编人员执法分组的通知》实行分组联合检查,机关临时借调和跟班学习人员、局属单位人员仅以辅助执法人员身份参与检查。

二、检查事项。建立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每年动态调整,通过局官网向社会公布,各科室需要调整检查事项及时报政策法规与监督科调整公布。未经公布事项不允许开展检查。

三、检查频次。局统一协调每年安排两次日常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联合组织,分级分类实施检查,上半年重点抽查本级直接监管单位,下半年重点抽查县局监管单位。严格控制水利系统专项检查,确需组织专项检查时,应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司法部门备案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力求综合查一次,不得超过公布的年度频次上限。个案检查,包括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和应企业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四、检查方式。主要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方式包括查阅复制资料、询问、抽样(采样)、现场检查(勘验)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包括视频连线等;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五、检查程序。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填报行政检查审批表,由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政策法规与监督科和机关纪委备案;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检查时应口头通知,并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非必须、紧急情况下通知书可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受检单位。入企现场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步开展音像记录;具备“扫码入企”条件的应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信息系统。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坚持包容审慎、过罚相当,根据发现问题情况可采取提醒劝阻、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等柔性方式处理,确有必要实施处罚的按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办理。

六、检查行为。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行政检查通知书》尾页背面印制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七、检查文书。《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为必备文书,《回避申请决定书》《抽样(采样)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结合实际选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复查意见书》(参考行政处罚样式)作为补充选用。文书编号以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样式“保市水检〔202*〕*号”;序号全局统一编排,一件一号,各科室从政策法规与监督科报备约号后方可填报《行政检查审批表》。文书按一件一档要求由检查科室归档保存,现场音视频随档保存;文书扫描版做电子存档,并报政策法规与监督科备查。

八、检查监督。在局官网设立执法检查公示栏,对检查主体、事项、频次、标准、计划、文书等进行公示,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政策法规与监督科加强执法协调监督,组织执法人员培训,发现违规问题及时责令改正、约谈、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保定市水利局

                            202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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