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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2-14     信息发布人:水利局管理员

2017127,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政办函〔2017171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农业和农村改革不断深入,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明显增长,为培育和发展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96号)精神,结合保定实际,经过多方论证,修改完善,出台了《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总则阐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原则。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要素必须权属清晰,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流转交易目的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主,具有显著的农业农村特色;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  交易机构。明确了市、县交易平台和乡镇服务站点的运营服务范围。市级交易平台,负责莲池区、竞秀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沟新城以及全市跨区域和各县(市、区)100万元或500亩以上(含100万元、500亩)大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融资登记等综合服务。县级交易平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00万元或500亩以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协助市级服务平台组织跨区域和100万元或500亩以上(含100万元、500亩)大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乡级服务站点,负责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信息收集、资料报送等基础性服务工作。同时,还明确了保定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管机构。由市委农工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供销社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  交易品种。交易品种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农村生物资产、水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11个品种。为规范农村集体权利主体交易行为,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规定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应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四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明确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交易平台可采取协议或竞价的方式组织交易。市、县交易平台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省级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制定各自的交易规则。权利人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就近选择交易平台或服务站点提交申请,也可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为减轻农民负担,交易平台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公示。

第五章  交易规范和监管。《管理办法》要求交易平台应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交易平台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同时,《管理办法》要求交易平台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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