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首  页   水利概况   政务公开   工作动态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当前位置:首页行政执法公开专栏事后公开 - 其他事项
保定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3     信息发布人:水利局管理员

各县(市、区)水利局,区农业局,白沟新城农村工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四大水库管理处:

现将我局制定的《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保定市水利局 

                                       20191011


保定市水利局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实施方案

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水政〔201942号)、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函〔201921号)精神,为在我局全面推行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统筹协调的原则,着力推进水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建设,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法、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我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项制度的全面推行,要聚焦水行政执法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关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水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为推进法治保定水利建设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为保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要依法及时通过保定市水利局网站等载体,对水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等进行公示。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建立公开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发现公开的水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一)强化事前公开。统筹推进水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和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公开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水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结合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按时完成《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人员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等清单、文本的修订和重新制定工作,及时进行公示,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规范事中公示。全面推行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结合诚信体系建设,合理确定检查重点,对诚信企业少检查或不检查,对问题多发企业要盯紧盯牢;加强法律宣传,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办事,不断提高监管效果、降低执法成本。严格落实投诉举报登记报告制度和执法人员数量要求,杜绝执法随意性。全面落实水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标识并主动出示水政监察证等执法证件出具必要的行政执法文书,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规范执法用语,做到标识统一、仪表端庄、举止规范。

()加强事后公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统一在保定市水利局网站、市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一并公示。水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每年131日前公开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并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完善水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每月通过水行政执法统计信息直报系统服务平台上报水行政执法数据信息。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障。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水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经全面规范整理后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作为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要方式,要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按照省厅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并结合我局执法的实际情况,要对受理申请、现场执法检、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听证、执法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文字记录,并做好备案工作。

()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是文字记录的补充。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并根据需要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补充完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按照水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和执法活动场所,明确记录主体、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记录形式和监督管理等要求。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严格记录归档。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并加强对执法台账、法律文书、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依托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执法信息系统,结合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存储。

()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形成执法数据分析报告,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在解决行政争议中要注重发挥全过程记录资料的证据作用,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守住合法行政底线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水行政执法决定做出重大执法之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明确审核机构。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的通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要抓紧配备到位。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并加强培训,提高法制审核队伍业务素质。为弥补法制审核人员不足,我局聘用长期固定的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明确审核范围。合理调整拓展审核领域,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应审尽审,合法有效。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严格按照省水利厅明确的水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标准编制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明确审核内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着重审核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是否准确,自由裁量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案卷整理归档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在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明确审核责任。我局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我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要结合实际制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则,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审核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我局组建以张海波同志任组长,吴建松同志任副组长,局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水政水资源处承担,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情况交流等工作。要强化系统规范和标准统一,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带动引领作用,指导督促下属单位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加强宣传反动、典型示范和经验推广,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推行三项制度进行专题培训,提高有关人员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协调能力,采取专家授课、案例研讨、交叉互查、查评结合等方式侧重对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实战培训。健全水政监察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着力提升水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水行政执法队伍。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三)争取经费保障。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和执法工作经费需求报市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要认真研究本市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组织实施。

 ()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和完善水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水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水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水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落实水政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健全水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水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加大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和执法记录仪等信息化监管手段的运用,充分利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的数据资源,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实现对水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强化宣传报道。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要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全方位宣传推行三项制度的重大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面向全社会征集有关水行政执法微电影、微视频,提高公众参与度,讲述规范执法好故事,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打印此页  打印此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保定市水利局主办 地址:保定市东风东路275号 技术维护电话:0312-5881559
  冀ICP备15009195号-2 冀公网安备 1306060200106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3060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