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机构 保定市水利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处。 二、决定机构 保定市人民政府 三、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五、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 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
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五十一条: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受理条件 符合不同行政区域纠纷的条件。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1.行政裁决申请书 纸质或电子 必要 2.证据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0312-5881532 办理地点: 保定市水利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处 十一、工作流程(详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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