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