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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28     信息发布人:水利局管理员

                           

  一、《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制定背景。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称“三项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性、基础性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三项制度”,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部署试点工作,2018年底决定在全国全面推行。2017年国家部署试点时,我省被确定为全国唯一在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部门同时推行“三项制度”的综合试点单位。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下,我省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走在全国前列,2017年全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中期推介会在河北召开,2018年获得第五届“中国法治政府奖”,2019年入选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在改革发展稳定中攻坚克难案例”。为建立“三项制度”,从2015年开始,我省就陆续出台了《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三个文件,为顺利推行“三项制度”提供了制度保障。在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省委书记王东峰强调,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进一步巩固拓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成果,提升行政执法的透明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全省学习宣传实施宪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上,许勤省长要求,要持续深化拓展,推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取得更大成效。为固化改革成果,有必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三个文件上升为政府规章,以保障我省推行“三项制度”形成常态,落实落地。

  二、《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制定依据及过程。

  三个办法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制定的。

  省司法厅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推行“三项制度”的新要求,起草了三个规章。起草过程中,通过书面、调研、座谈、网络公开等形式征求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和51个省直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省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社会公众的意见。1010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这三部规章。

  三、《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在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公开执法信息,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公示载体。从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出发,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的渠道和载体,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行政执法数据共享互通。

  二是事前公开。规定了事前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要求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事项、人员清单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行政执法流程图等信息,并按规定进行更新。

  三是事中公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依法出具执法文书、履行告知义务;在办事大厅或者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开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提供便民服务。

  四是事后公开。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规范了公开内容和期限,要求建立健全执法决定公开的发布、撤销、更新制度和执法统计报告制度,还规定了公开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执法决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四、《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并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指标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和方式,规范公示的标准和格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管理部门确定。

  五、《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定的公示载体有哪些?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对公示载体予以明确规定,即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此外,明确本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设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并接入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六、《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对事前公开做了哪些规定?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对事前公开作了详细规定。首先,规定了公开的内容,要求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其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对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清单、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人员清单、执法流程图等作了详细规定。第三,还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本机关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机构等内容;要求及时更新行政执法信息,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七、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如何公示执法信息?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主要从亮证执法、出示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着装、设立岗位信息公示牌四个方面规范了执法过程中的公示工作。对于出示执法证件,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二是鼓励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对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行政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不需要出示或者佩戴执法证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出具行政执法文书,需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对于在办事大厅或者服务窗口工作的人员,要求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公开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和咨询服务。

  八、《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对执法信息公开与不公开是如何规定的?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依照信息内容的不同区分了三种情况:一是部分不公开,即第二十六条规定涉及到的部分信息不公开。二是全部不公开,即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及到的四种信息,整个执法决定都不予公开。三是可以不予公开,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此外,还规定了信息的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九、《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定了哪些保障措施?

  为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工作顺利开展,在第六章要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制、公示纠错机制、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测和应对机制等制度。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制要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采集、汇总、传输、发布和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职责。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不准确的,予以更正。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测和应对机制,因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引发舆情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应急预案等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十、《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在规范执法程序,通过全过程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减少执法争议。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执法记录内容。根据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采用列举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应当记录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二是执法记录方式。全过程记录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以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第三章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文书进行规范,并对执法中涉及的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文字记录,逐一提出要求。第四章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按执法类别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针对执法中存在的音像记录不完整、不规范问题,规定了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的内容。

  三是记录资料的归档和使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时起三十日内将全过程记录资料立卷、归档。同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十一、如何理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目的在于促使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同时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全过程记录的形式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因此不能理解为全过程记录都必须是音像记录。

  十二、行政执法过程中主要记录哪些内容?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根据行政执法的主要环节区分了不同的记录内容。在程序启动环节,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调查取证环节、审查决定环节、送达执行环节,分别根据执法环节不同特征规定了不同的记录事项,这些规定基本能够覆盖行政执法过程的主要环节,为行政执法人员在记录过程中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指引。

  十三、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是什么关系?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对整个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分别以静态、动态方式证明执法情况,两者各具特点。由于音像记录具有直观、生动、高度准确性等特点,因此对于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十四、如何保证音像记录客观公正?

  为保障音像记录的客观公正,《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音像记录的内容、标准和程序。二是对音像记录需要重点记录的内容进行了明确。三是规定在音像记录过程中遇到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导致记录中断的,在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四是对音像记录的存储环节予以明确,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音像记录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将信息储存至所在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所在机关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储存。

  十五、《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对记录信息的归档和使用做了哪些规定?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五章对记录信息的归档保存和开发应用作了规定。要求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使用管理以及音像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当记录信息涉及到国家秘密时,要依法进行管理。规定了记录资料立卷归档制度,对作为证据使用的信息,应当制作光盘,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同时,还要求加强对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十六、《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在保障合法执法,通过加强法制审核,确保守住法律底线,让行政执法能够经得住复议、诉讼的考验。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审核范围。明确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概念和基本范围,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实际编制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是审核机构与人员。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明确法制审核机构、按比例配备法制审核人员,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专业人才的作用。关于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比例,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三是审核程序。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时间节点、提交审核的材料、审核内容、审核期限、审核意见、审核异议处理等内容作了规定。

  四是责任区分。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区分了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和法制审核机构的责任。

  十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程序有哪些?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程序总体上分为四个环节:一是送审环节。执法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结束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按规定向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提交审核所需的有关材料。二是审核环节。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三是出具审核意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出具同意、改正、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等审核意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四是异议处理。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复审建议。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执法承办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因进行法制审核导致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期限超出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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