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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水利局关于《保定市生态补水暂行管理办法》的后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3-07-28     信息发布人:水利局管理员


为做好《保定市生态补水暂行管理办法》(保政办发〔2021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后评估及《办法》修订工作,我局对《办法》进行了后评估,评估期间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现已形成评估报告:

2023710日,收到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保定市生态补水暂行管理办法》(保政办发20216号文通知)进行评估。

我局按要求成立了评估工作小组,政策法规处、建设与管理处、财务处等单位负责人、法律顾问、水利专家开展评估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联合开展修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形成了修订意见,于728日完成了评估工作。

此办法有利于促进我市生态补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利于充分发挥生态补水的生态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加强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环境整治,对规范生态补水管理十分必要,需要继续使用。办法中一些条款在合理性、规范性上还有不足,需要进部分调整,拟对《保定市生态补水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附件:保定市水利局《保定市生态补水暂行管理办法》

   修订意见

 

 

 

保定市水利局

2023728

保定市水利局

            《保定市生态补水暂行管理办法》修订意见

 

《保定市生态补水暂行管理办法》修改为《保定市生态补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修改意见:删除《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改理由:文件依据《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第九条 ……河流、干渠沿线等因抢水、偷水、非法截水行为造成的水量损失由属地政府负责。 修改意见:删除“河流、干渠沿线等因抢水、偷水、非法截水行为造成的水量损失由属地政府负责”。修改理由:属地政府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管理责任,而不是对“水量损失”负责,对“水量损失”负责的只能是违法行为人。

第二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等危害生态补水水质安全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修改意见:修改为“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整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修改理由:此条罚则未针对前面的禁止行为,应针对第十六、十七条所列禁止行为对罚则作出规定。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抢水和盗窃、破坏输水工程设施的,……。修改意见:修改为毁坏、盗窃水工程物资、器材、设备,抢水、霸水、偷水,妨碍工程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修改理由:此条规定情形未完全涵盖第十八条的禁止行为,应针对前面的禁止行为和情形,对应设立罚则。

第二十二条  对保水护水工作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修改意见:  删除“行政处分”中的“行政”。修改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政务处分法》通过后,除行政处分外,对公职人员还有政务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修改意见: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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