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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10     信息发布人:水利局管理员

第一章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以“确定执法主体资格,落实执法职责,规范和考核执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为内容,以“程序制约权力、责任监督权力”为方式,把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和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推进。

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

行政机关权力的来源,必须依据国家法律的授予。行政执法的依据都必须对外公布,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二)违法必究原则

凡是行政职权,都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发生行政过错,必须追究责任。切实做到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三)程序公正原则

每项行政职权,都必须公开外部行政程序,健全内部工作流程。要重视权力运行的程序,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程序,保证合法、公正、公平行使职权。

(四)权责统一原则

每个行政执法岗位,都必须确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并作为执法评议和责任追究的依据。每个岗位执法责任必须落实到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构建“分解岗位职责—规范行为和程序—明确岗位责任—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和考核评议工作。

(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正确把握社会、市场和政府三者关系,强化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建立服务型政府相结合。把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作为行政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热情为行政相对人服务,为行政相对人排忧解难。

四、法定执法主体、法定职权和执法岗位分类

(一)法定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保定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张昇。

(二)组织领导和主要职责

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属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确定责任制工作中的重要部署、重要职责分解、重要制度建设、责任目标以及考核奖惩规定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和监督工作。

保定市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水事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2、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区域以及跨县(市)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3、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承担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4、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保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5、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采水、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

6、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的管理与保护,指导主要河道水域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库移民管理工作。

7、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市级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8、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9、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

10、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办理有关水利涉外事务。

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执法岗位

按行政执法职权类别,设置相应的行政许可岗位、行政监督岗位、行政处罚岗位。

五、行政执法责任承担的主体

行政执法岗位的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是行政执法责任承担的主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行政许可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许可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应当将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审查程序、办结期限、许可结果,许可申请受理经办人姓名,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公开。

2、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许可条件。

3、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许可事项。

4、不得刁难许可申请人,不得滥用许可权。

5、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二)外部行政程序

1、申请受理程序

①收受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

②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③送达许可申请受理书面凭证或送达不予受理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2、告知申辩程序

①对许可事项涉及到第三人重大利益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②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3、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

重大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办理及延期理由。

4、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程序

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证件或文件),申请人签收。或送达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理由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签收。

(三)内部工作流程

1、经办人员依照法定条件,审查许可项目申请材料,签署初审意见。

2、需要征求相关处室意见的,征求意见。

3、许可岗位处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4、重大许可项目决定,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5、需要延期审查的,依法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6、制作行政许可决定。

7、整理行政许可项目卷宗,及时归档。

8、按时进行行政许可项目的统计与分析。

二、行政许可岗位责任

行政许可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故意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三、行政许可岗位责任单位:具有许可事项职能处室。

 

第三章  行政监督岗位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监督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检查程序合法,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且不得滥用检查权。

2、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

3、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

4、检查中发现需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当转交水政监察支队按法定程序执行。

(二)外部行政程序

1、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2、说明理由,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凭证等。

3、提取证据。

4、制作《检查记录》。

5、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6、送达整改通知书,收受人签收。

(三)内部工作流程

1、检查人员制订检查计划,确定检查人员。

2、汇总检查情况,拟写检查情况汇报,提出处理建议。

3、检查岗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4、制作整改意见书。

5、领导批准并签字,加盖公章。

6、整理检查记录案卷,及时归档。

二、行政检查岗位责任

行政检查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不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没有行政执法证的或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3、滥用职权,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4、接到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和投诉后,不及时处理的;

5、在行政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三、行政监督岗位责任单位

建设与管理处、农村水利水电处、规划与计划处、水资源管理处、政策法规与监督处、水土保持与水库移民处、水旱灾害防御处、河湖管理与调水处、河湖长综合考核处、河湖长督察处、水政监察支队。


第四章  行政处罚岗位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处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

2、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同时必须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二)外部行政程序(一般程序)

1、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

3、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申辩权。

4、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权利。收受人签收。被检查人提出要求听证的,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纳罚款通知书,收受人签收。

(三)内部工作流程(一般程序)

1、立案,经政策法规与监督处审查后报分管领导签字。

2、确定本案调查取证人员,收集证据,提出处罚建议。

3、水政监察支队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4、将案件移送政策法规与监督处进行案件审核。

5、政策法规与监督处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6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

7、起草《行政处罚决定》

8、局领导批准行政处罚决定,加盖“保定市水利局”印章。

9、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外公布行政处罚决定。

10、整理行政处罚案卷,及时归档。

11、按时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市法制办备案。

二、行政处罚岗位责任

行政处罚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三、行政处罚岗位责任单位

市水政监察支队

  

       


                                                 保定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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