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水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议,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水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行政裁决。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行政层级评议考核。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评议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保定市水利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水利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七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每年组织一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每半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定期检查、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根据需要可抽查部门执法单位进行单项检查,也可直接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个案督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采集核实有关数据、调阅案卷、专项检查、走访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单位领导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程度;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情况;
(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的情况;
(四)行政措施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
(六)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七)对因违法执法、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错案责任人追究情况;
(八)法制宣传、培训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持证上岗;
(二)是否正确适用执法程序;
(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和正确填写、使用执法文书;
(四)是否出现错案和执法过错;
(五)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
(六)是否严格履行了本机构、本岗位的职责,有无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下一级执法机构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次。对水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优秀等次的条件:
(一)无违法、不当行政行为;
(二)考评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
合格(称职)等次的条件:
(一)虽有违法、不当行政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已及时纠正;
(二)考评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90分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为不合格(不称职):
(一)有严重违法、不当行政行为;
(二)对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经责令整改后不按时纠正的;
(三)考评成绩在60分以下的。
第十二条 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内容。经过考评,对行政执法工作优秀的行政执法单位和做出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人员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保定市水利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整改,对违法执法造成重大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河北省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予以追究。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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