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根据保定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保定市生态补水暂行管理办法》(保政办发〔2021〕6号)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7月24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至保定市水利局。
地址:保定市东风东路275号,政策法规与监督处(邮政编码:0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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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保定市生态补水暂行管理办法》
保定市水利局
2023年7月15日
保定市生态补水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环境整治,打造品质生活之城,完善保定市生态补水体系,促进我市生态补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生态补水的生态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大洋水库、王快水库、安格庄水库、龙门水库及下游河流干渠(保定市辖区)的生态补水输水、用水管理。
第三条 生态补水应坚持“全域统筹、科学调控”的原则,按照“全程管理、统筹兼顾、权责明晰、严格保护”的要求,确保调度合理、水量保证、计量科学、输水安全、用水规范。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市水利局是水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补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核定生态补水水量、补水资金金额。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补水的工业水污染防治及农村生活污水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生态补水管理运营单位为市政府按招投标程序确定的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生态补水相关项目的实施以及生态补水的河道巡查疏浚、管理。
第五条 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在进行生态补水前,市水利局应将生态补水实施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六条 市水利局负责提出全市年度生态补水计划及资金概算,并向市财政局申报当年部门预算,负责监督核定每月全市河流的实补生态水量和补水资金,将补水资金拨付至生态补水管理运营单位。
第七条 市发改委负责发布保定市辖区内生态补水价格指导文件。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查和支付生态补水资金。根据市水利局核定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财政编制预算依据,按要求将生态补水资金拨付至市水利局。
第九条 按照属地原则,河流、干渠沿线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生态补水输水安全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组织乡镇、村及有关部门对影响正常输水的问题进行排查并及时整治;负责制止抢水、偷水、沿途截水等行为。河流、干渠沿线等因抢水、偷水、非法截水行为造成的水量损失由属地政府负责。
第三章 生态补水调度
第十条 生态补水水源以水库水源为主,以市水利局制定的生态补水计划为依据。
第十一条 在汛期、灌溉期间,市水利局按照水库防汛抗旱预案合理调节调度。
第四章 输水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 生态补水由水库出水口处计量设施测计水量。生态补水管理单位负责生态补水的运营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沿途用水依法缴纳水费,水费征收标准按照河北省、保定市相关水费价格指导文件执行,由生态补水管理运营单位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用水组织与生态补水管理运营单位依法签订用水合同,按合同规定供水。
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十五条 对用于生态补水的水库、河流、干渠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六条 生态补水水库、河流、干渠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生态补水水库、河流、干渠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阻水的围堤、道路、渠道,种植高秆农作物。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
(三)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四)非法挖筑鱼塘及非法截水、阻水、排水等。
第十八条 严禁破坏生态补水工程和干扰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毁坏、盗窃水工程物资、器材、设备。
(二)抢水、霸水、偷水。
(三)妨碍工程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
第十九条 生态补水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等危害生态补水水质安全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抢水和盗窃、破坏输水工程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对保水护水工作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生态补水管理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违法运营行为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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